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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与郑州泓嘉国际酒店、刘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吴文华,男,1983年6月30日,汉族。 被告郑州泓嘉国际酒店。 被告刘振江,男,1970年9月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华诉被告郑州泓嘉国际酒店、被告刘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吴文华,男,1983年6月30日,汉族。

被告郑州泓嘉国际酒店。

被告刘振江,男,1970年9月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华诉被告郑州泓嘉国际酒店、被告刘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文华于2014年12月2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华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文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文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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