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吴文华,男,1983年6月30日,汉族。 被告郑州泓嘉国际酒店。 被告刘振江,男,1970年9月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华诉被告郑州泓嘉国际酒店、被告刘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文华于2014年12月2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华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文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文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