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胡青琴,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福生,男,成年。 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被告韩福生履行了给付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