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宝安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37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宝安,男,1965年4月8日生,住封丘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刘宝安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37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宝安,男,1965年4月8日生,住封丘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刘宝安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刘宝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刘宝安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4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宝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