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37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宝安,男,1965年4月8日生,住封丘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刘宝安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刘宝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刘宝安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4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宝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