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沈世贤,男,194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执行人宋麦兰,女,1947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志勇,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同鑫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世贤、宋麦兰与被执行人韩志勇、郑州同鑫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志勇、郑州同鑫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志勇、郑州同鑫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志勇、郑州同鑫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韩志勇、郑州同鑫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