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2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金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