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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霞与薛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霞,女,1968年12月19日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薛柏玉,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李淑霞与被执行人薛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霞,女,1968年12月19日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薛柏玉,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李淑霞与被执行人薛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柏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柏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柏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薛柏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