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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趣与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李趣,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趣与被执行人郑州志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李趣,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趣与被执行人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志华塑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