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彭平文,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付召峰,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彭平文与被执行人付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召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召峰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召峰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付召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