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常青霞,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崔国斌,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王凤忠,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刘明华,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执行常青霞与被执行人崔国斌、王凤忠、刘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崔国斌、王凤忠、刘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国斌、王凤忠、刘明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国斌、王凤忠、刘明华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崔国斌、王凤忠、刘明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