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喜,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刘寨办事处兴隆铺村232号。 被执行人王狗群,男,汉族,1958年12月2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南一街119号。 被执行人孟黑妮,女,汉族,1959年2月3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南一街119号。 本院在执行刘东喜与被执行人王狗群、孟黑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东喜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狗群、孟黑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