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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军与李谨、吴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惠执字第527-8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谨,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吴忠峰,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惠执字第527-8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谨,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吴忠峰,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申请执行人吴志军与被执行人李谨、吴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邦桥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谨、吴忠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