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惠执字第527-8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谨,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吴忠峰,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申请执行人吴志军与被执行人李谨、吴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邦桥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谨、吴忠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