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宋钰,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吴建,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徐春霞,女,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宋钰与被执行人吴建、徐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建、徐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建、徐春霞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建、徐春霞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建、徐春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