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冯红斌,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岳朝恩,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冯红斌与被执行人岳朝恩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朝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朝恩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朝恩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岳朝恩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