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谱,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东史马村290号,身份证号:410112197512104014。 被执行人范玉耀,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贾河村东西街64号,身份证号:410108197410196013。 本院在执行赵建谱与被执行人范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539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范玉耀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玉耀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