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 负责人阎秀霞,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岳全有,男,汉族,1952年11月1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岳红伟,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陈雷,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王哲,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岳全有、岳红伟、陈雷、王哲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岳全有、岳红伟、陈雷、王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