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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芬英与祝田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王芬英,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祝田山,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王芬英与被执行人祝田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王芬英,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祝田山,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王芬英与被执行人祝田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惠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祝田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田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田山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祝田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惠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