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5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李晓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