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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芮萌与郭治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郭芮萌,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文,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郭治杨,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 原告郭芮萌诉被告郭治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郭芮萌,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文,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郭治杨,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
原告郭芮萌诉被告郭治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芮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文,被告郭治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芮萌诉称,2012年3月11日,郭治杨向郭芮萌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郭芮萌请求判令郭治杨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郭治杨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愿意偿还借款本金,但不支付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郭治杨向郭芮萌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今借郭芮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郭治杨”。经催要借款未果,郭芮萌遂诉诸本院。
另查明,在庭审中,郭芮萌放弃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治杨向郭芮萌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同时,郭治杨在向郭芮萌出具《借条》时已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郭芮萌要求郭治杨偿还借款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芮萌在庭审中放弃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治杨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芮萌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郭治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高 魁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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