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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全义与马骏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91号 原告郭全义,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骏,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91号
原告郭全义,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骏,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口奥园世贸大厦B座5楼。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义诉被告马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全义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全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全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全义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