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某 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6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赵某甲,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6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赵某甲,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