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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炎与董建民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59号 原告董保炎,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董建民,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炎诉被告董建民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59号
原告董保炎,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董建民,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炎诉被告董建民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董保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保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保炎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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