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59号 原告董保炎,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董建民,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炎诉被告董建民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董保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保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保炎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