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342号 原告王兰高,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负责人陈肖纯,该学院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黎明,该学院监察审计办公室法制主管。 委托代理人吴同会,该学院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高诉被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王兰高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兰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兰高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审 判 员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