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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喜云、武旭、武书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喜云,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喜云,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伟,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武书伟,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武旭,曾用名武亚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喜云、武旭、武书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