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喜云,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伟,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武书伟,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武旭,曾用名武亚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喜云、武旭、武书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