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邱丙勋,男,1969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邱志刚,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乔金岭,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丙勋、邱志刚、乔金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