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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志安与朱世全、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5号 原告毛志安,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丙彦,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朱世全,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镇。 法定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5号
原告毛志安,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丙彦,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朱世全,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镇。
法定代表人朱世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志安诉被告朱世全、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志安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志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志安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