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5号 原告毛志安,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丙彦,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朱世全,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镇。 法定代表人朱世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志安诉被告朱世全、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志安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志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志安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