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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某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5月23日本院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某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5月23日本院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对本案按原告某某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