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某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5月23日本院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对本案按原告某某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