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04号 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甲,男,197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