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07号 原告杨新建,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谷利锋,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建诉被告谷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新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杨新建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