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15号 原告杨喜红,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伟平,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范中祥,男,1951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志海,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红诉被告范中祥、郭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喜红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喜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喜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为634元,由原告杨喜红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 瑞 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