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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喜凤与白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杨喜凤,曾用名杨小风,女,1961年8月6日出生。 被告白玉峰,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 原告杨喜凤诉被告白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红欣适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杨喜凤,曾用名杨小风,女,1961年8月6日出生。
被告白玉峰,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
原告杨喜凤诉被告白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红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喜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玉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5月21日,被告白玉峰因做生意借原告杨喜凤现金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玉峰未有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1日,被告白玉峰借原告杨喜凤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杨喜凤打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白玉峰借原告杨喜凤现金20000元,且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白玉峰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玉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玉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喜凤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白玉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