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32号 原告李威,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世松,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鲁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威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威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