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李书臣,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臣诉被告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江西省养鹿人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臣于2014年11月24日撤回了对江西省养鹿人酒业有限公司起诉,本院已予以照准,后原告李书臣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书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