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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玉与荆晓磊、吴培、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69号 原告李中玉,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晓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 被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69号
原告李中玉,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晓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
被告吴培,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赵海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玉诉被告荆晓磊、吴培、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玉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中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中玉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  瑞  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