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69号 原告李中玉,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晓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 被告吴培,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赵海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玉诉被告荆晓磊、吴培、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玉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中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中玉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 瑞 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