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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青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55号 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青杰,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55号
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青杰,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青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8元,减半收取为5259元,由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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