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18-1号 原告新郑市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现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凤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海英,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为8430元,由原告新郑市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