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53号 原告张振军,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军,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军诉被告高建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军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振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