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29号 原告张利。 被告赵小军。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诉被告赵小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