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74号 原告张利,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