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98号 原告张伟,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春阳,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尹春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