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伟与尹春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98号 原告张伟,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春阳,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尹春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98号
原告张伟,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春阳,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尹春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