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41号 原告左付现,男,1973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陈俊山,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付现诉被告陈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付现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付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付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左付现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