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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正献与张小磊、高琳、高艺、高妮、付素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473-1号 原告崔正献,男,1972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磊,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高琳,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高艺,男,1997年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473-1号
原告崔正献,男,1972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磊,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高琳,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高艺,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艳玲,1972年3月7日出生。
被告高妮,女。
法定代理人张小磊,现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中段路北。
被告付素贤,女,1935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献诉被告张小磊、高琳、高艺、高妮、付素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正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520元,减半收取为1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