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473-1号 原告崔正献,男,1972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磊,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高琳,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高艺,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艳玲,1972年3月7日出生。 被告高妮,女。 法定代理人张小磊,现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中段路北。 被告付素贤,女,1935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献诉被告张小磊、高琳、高艺、高妮、付素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正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520元,减半收取为1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