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44号 原告寇朝阳,男,1975年9月2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新伟,男,1982年2月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朝阳诉被告赵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寇朝阳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朝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