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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朝阳与赵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44号 原告寇朝阳,男,1975年9月2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新伟,男,1982年2月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朝阳诉被告赵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寇朝阳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44号
原告寇朝阳,男,1975年9月2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新伟,男,1982年2月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朝阳诉被告赵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寇朝阳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朝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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