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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龙明与李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95号 原告屈龙明,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李新义,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龙明诉被告李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95号
原告屈龙明,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李新义,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龙明诉被告李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龙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高志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