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95号 原告屈龙明,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李新义,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龙明诉被告李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龙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高志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