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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超与侯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71号 原告孙建超,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侯永辉,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超诉被告侯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超不能提供被告侯永辉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侯永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71号
原告孙建超,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侯永辉,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超诉被告侯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超不能提供被告侯永辉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侯永辉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建超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孙建超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