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71号 原告孙建超,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侯永辉,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超诉被告侯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超不能提供被告侯永辉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侯永辉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建超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孙建超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