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14号 原告娄召非,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任海彬,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英群,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召非诉被告任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召非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召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娄召非负担。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