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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丽涛与刘金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08号 原告姬丽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刘金山,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慧繁,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丽涛诉被告刘金山、王慧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08号
原告姬丽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刘金山,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慧繁,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丽涛诉被告刘金山、王慧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丽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丽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丽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姬丽涛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