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08号 原告姬丽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刘金山,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慧繁,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丽涛诉被告刘金山、王慧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丽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丽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丽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姬丽涛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