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36号 原告姚帅,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广军,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帅诉被告李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俊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