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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2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唐某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松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2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唐某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松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