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2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唐某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松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