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胜凯,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该行员工。 被告高万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王东仁,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王智勇,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高万强、王东仁、王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为2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