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胜凯,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郝亚光,该行员工。 被告安红杰,男,1979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郭喜亮,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冯俊锋,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安红杰,郭喜亮,冯俊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鹏 |